天课的分配对象(接受天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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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课的分配对象

      天课的分配对象就是《古兰经》限定的八种人。《古兰经》云: “赈款(天课)只归贫穷者、赤贫者、管理赈物(天课)者、心被团结者、无力赎身者、不能还债者、为主道工作者、途中穷困者,这是真主的定制。真主是全知的,是至睿的。”(忏悔章:60)

      1.赤贫者

      赤贫者

      即不能满足自己和家人的衣、食、住等生活基本所需,甚至连基本所需的一半都得不到保障的人。

      这种人可以从天课得到足够自己和家人一年的生活费用。

      2.贫穷者

      贫穷者

      即不能满足自己和家人的基本生活所需,但拥有一半以上的生活所需者。例如:某人的基本生活所需为200元,而他只有100元或稍多一点。

      这种人可以从天课得到足够自己和家人一年的生活费用。

      3.天课工作者

天课工作者

是指受伊玛目(行政长官)之命,负责征收、保管和分配天课的专门工作人员。

      注意
      如果富人和有能力谋生者是管理天课者,或者是负债者,他就有资格接受天课。如果有能力谋生者,全身心地投入学习伊斯兰知识,他也有资格接受天课,因为求知本身就是一种形式的为主道的奋斗。同样,如果有能力谋生者是为主道出征的战士或属于心被团结者,他也资格接受天课。至于有能力谋生者放弃谋生而一心修行,专事副功,那么,他无资格接受天课,因为他的修行之益只限于其自身,不同于知识,因为知识之益是普遍的。

      4.心被团结者

      心被团结者

      一般指有必要团结的一些社团领导人。给他们一定数量的天课旨在于:使他们能够从情感上倾向进而信仰伊斯兰;或借他们的帮助抵御敌人;或避免来自他们的伤害;或巩固他们的信仰,如果他们是新近入教信仰尚不坚定的穆斯林。

      可以给这种人一定数量的天课以达到联合其心的目的。

      5.无力赎身者

      无力赎身者

      指完全奴隶和立了赎身契约而无力赎身的奴隶。

      可以用天课为他们赎身,使他们获得自由,融入正常社会,投身社会建设,更好地实践信仰,崇拜真主。

      无力赎身者还包括被敌人俘虏的穆斯林战士,也可以用天课为他们赎身。

      6.无力还债者

      无力还债者

      即在合法营生中负债而无能力偿还的人。

      - 可享受天课的负债者有两种:

      第一种:因解决合法需求而负债者。这种人,若自己无能力偿还,可以享受天课,给予其天课的数额是让他能够还清欠债。

      第二种:因排除他人危难或调解两派纷争而负债者。这种人,可以享受天课,即使他本人很富有也罢,给予其的天课数额是让他能够还清欠债。

      7.为主道工作者

为主道工作者

狭义上指为主道出征的战士。

      这些人可以享受天课,以有足够的资金购买需要的装备和武器,以及安排家人的生活。

      “为主道工作者”广义上也包括为宣传主道而奋斗在各条战线上的没有固定供给的人。比如求学者、宣教者等。

      8.途中穷困者

途中穷困者

即出门在外,断绝路费者而无力返家者。

    可以把天课给他作为回家的费用,即使他在家乡很富有也罢。

    注意

    1.天课是《古兰经》中所规定的八种人的权利,除他们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接受和享用天课,即便是公益事业也罢,如:修建清真寺、学校、医院、桥梁、道路等。但用其它的一般性施舍或善捐来做这些公益则无妨。

    2.分配天课时并不要求同时兼顾到八种人,每人都有份,而只考虑谁最需要,因此,可以将天课出给其中的一种人或几种人。

    无资格接受天课者

    1.富人及有较强谋生能力的人

    因为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天课中没有富人和有较强谋生能力的人的份额。”[ 《艾布•达乌德圣训集》辑录。]

    2.父母、妻子、儿女等必须供养人

    不可以把天课交予纳课人有义务供养之人。如父母、祖父母、子女、孙子女等。因为供养这些人是纳课人理所当然的义务,把天课出给这些人,如同出给了自己,而天课的真正意义在于帮助他人。

    3.不属于心被团结者的非穆斯林

    不可以把天课交予除心被团结者以外的任何非穆斯林。因为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天课取自于他们中的富人,用之于他们中的穷人。”[《布哈里圣训实录》辑录。]

    这里的“他们”是指穆斯林的富人和穷人。又因为天课的目的之一是帮助贫穷的穆斯林以巩固穆斯林社会成员之间的情谊。

    4.圣裔 [先知(愿主福安之)的家族及他们的后裔,指哈申家族。]

    先知的家族及后裔世世代代不能接受天课,这是出于对圣裔的尊重。因为先知(愿主福安之)说:“天课是众人的污垢,穆罕默德及穆罕默德的家族不宜享受天课。”[《穆斯林圣训实录》辑录。]

    5.先知家族的释奴

    圣族(哈申族)的释奴也不能接受天课。因为先知(愿主福安之)说:“天课不能给予我们家族,我们家族的释奴也和我们一样不能接受天课。”[《提尔密济圣训集》辑录。]

    6.奴隶

    不可以把天课交予奴隶,因为奴隶及其财产都属于其主人,给奴隶出天课,就等于给其主人出天课。又因为保障奴隶的基本生活所需是其主人的必定义务,因此,无需用天课来解决。但是,可以把天课给予意欲赎身的奴隶或已写就赎身契约的奴隶,以帮助其获得自由。同样,如果奴隶是天课工作者,那么,他就有接受天课的资格,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如同是出租劳动力或时间的工人。

    缴纳天课

    缴纳天课的时间

    各项条件具备后,应该立刻缴纳天课,不可拖延,除非有特殊困难,比如:财产远在他乡,或被封存,暂时无法提取等。

    必须立刻缴纳天课的证据是:《古兰经》云: “在收获的日子,你们当施舍其中的一部分。”(牲畜章:141) “你们应当谨守拜功,完纳天课。”(光明章:56)

    经文中用的是命令时态,命令式意味着被命令的事须当即进行。

    关于提前缴纳天课的问题

    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提前缴纳天课。比如:某地穆斯林遇到困难,急需解决基本所需的时候,当地富裕的穆斯林可以提前缴纳天课,以解燃眉之急。伊本•阿巴斯传述:安拉的使者派欧麦尔去征收天课,欧麦尔回去后向使者抱怨阿巴斯,说:“他拒绝将他的天课交给我。”使者便对欧麦尔说:“欧麦尔啊!我们已经在去年征收了阿巴斯两年应缴纳的天课了。”[ 《达尔•古图尼圣训集》辑录。]

    关于异地缴纳天课的问题

    原则上,应课财产出于哪里,天课就应当用于哪里。但是,学者们认为,有了急迫的需要或有更重要的意义时,可以把甲处的天课拿到乙处。比如:乙处比甲处更困难,或者乙处有某纳课人的穷苦近亲,将天课交予他们有双重意义:天课与接续骨肉。

    最应享受天课者
    纳课人应该尽力寻找最有资格享受天课,并且也迫切需要天课的人,然后将自己的天课交予他。某人在有资格享受天课方面具备的属性越多,他就越有资格享受天课,比如:贫穷的近亲,或贫穷的求学者等。

    关于天课的一些重要常识

    用现金缴纳开斋捐的问题

    原则上应用实物(各种粮食)缴纳开斋捐。但是,若有实际需要,既有利于缴纳者,又利于接收者,而且也不失公平,那么,可以用现金代替实物缴纳开斋捐。天课也一样。

    国家与天课的关系

    在伊斯兰国家,征收和分配天课是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可以限制公民自由处置自己的天课。但是,当国家忽略了这项义务或不具备征收天课的合法性时,自觉缴纳和分配天课就成为每个穆斯林自己的个人义务。

    把天课用于投资的问题

    不能把天课用于投资,然后把利润给予应受天课者。但是,如果没有急需天课的应受天课者时,可以把天课用于投资,以使其增值而广益应受天课者。

    除了天课外,是否还有其它的财产义务?

    - 天课是财产达到一定数量,满足一定条件下的法定义务,天课本身也有一定的条件和比率。

    - 除了天课以外,一个人拥有的财产中,还有其它义务,这些其它义务的特点是:临时性、突发性、不限量性、不像天课那样有绝对性。这些义务之所以被确定为义务,并不是因为财产本身的原因,而是因为其它原因,财产只不过是确定这些义务时的一个前提条件而已。这些义务比如:对父母的赡养费、子女的抚养费、妻子及贫困近亲的供养费、国家财力不支时国防防务费等。

    - 向国家缴纳的各种捐税不能代替主命的天课,即使所交的各种捐税与应缴纳的课额相当或更多。因为天课是一项宗教功课,属于宗教义务,而捐税则是一种城建责成,属于国民义务,两者不能互为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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