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课、天课的相关律例及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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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课的定义

天课的字面意义

阿拉伯语为“则卡特”,其原意为:纯洁;净化;增加;发展。

天课的教律定义

达到特定数额财产(达到起征额)的人,拿出特定数额(应纳的课额)的财产,无偿给予特定的人群(应受天课者)。

      天课在伊斯兰中的地位

      天课是伊斯兰的一项重要的主命功课,是五功之一,其重要性仅次于礼拜。安拉说: “你们应当谨守拜功,完纳天课。”(光明章:56)

      先知(愿主福安之)也说:“伊斯兰建立在五项基础上:作证除安拉外绝无应受崇拜的,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谨守拜功;缴纳天课;朝觐天房和封‘赖麦丹’月(伊历九月)斋。”[《布哈里圣训实录》、《穆斯林圣训实录》辑录。]

      教法对抗缴天课的断定

      抗缴天课者有两种:1、要么因否认天课的主命性而抗缴;2、要么因吝啬本性而抗缴。

      1.因否认天课是主命而抗缴者

      根据伊斯兰法学公议原则:若非出于对天课的无知,否认天课为伊斯兰的一项主命功课者,当以叛教论处。因为他已公然否认了安拉和使者的命令。

      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去世后,艾布•伯克尔被选为哈里发,一部分阿拉伯人开始拒绝缴纳天课,于是,艾布•伯克尔向这些人发起了战争,他就此事庄严宣布:“以安拉发誓,谁把拜功和天课区分对待,我就与谁作战,天课是钱财的义务,假若他们拒绝向我缴纳原来向使者缴纳的一条绊子,我势必与他们作战。”[《布哈里圣训实录》辑录。]

      2.因吝啬本性而抗缴天课者

      因吝啬而抗缴天课者,可以通过强制手段征取其天课。须知,如此抗缴天课是大罪,但罪不至以叛教论处。

      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关于这等抗缴天课者而说:“凡有金银而不缴纳天课者,复生日,天使用金银给他铸造一个烙具,放进火中烧红后烙他的两肋、前额和脊梁,烙具凉了再去加热。受刑期间,一日长约五万年,直到万人前面公审他,那时他才看到自己的归宿。要么进乐园,要么入火狱。”[《布哈里圣训实录》辑录。]

      如果有人敢于挑战而拒缴天课,那么,就当向他宣战,直到他顺服安拉的命令,而自觉缴纳天课,因为安拉说: “如果他们悔过自新,谨守拜功,完纳天课,你们就放走他们。安拉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忏悔章:5)

      又因为安拉的使者说:“我奉命与人们作战,直到他们作证:‘除安拉外绝无应受崇拜的,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直到他们谨守拜功,完纳天课。如果他们做到了这些,只要不再犯法,他们的生命、财产均受到保护,清算他们是安拉的事。”[《布哈里圣训实录》、《穆斯林圣训实录》辑录。]

      规定天课的哲理

      1.克服吝啬,罚赎罪孽,远离过错,从而纯洁心灵,净化灵魂。安拉说: “你当从他们的财产中征收赈款,你借赈款使他们干净,并使他们纯洁。”(忏悔章:103)

      2.净化财富,增加财富,同时使财富充满“拜尔凯特”(吉庆)。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施舍不会让钱财减少。”[《布哈里圣训实录》辑录。]

      3.考验仆人对安拉命令的顺从程度,考验他对安拉之爱是否超越了对钱财等物欲的追求。

      4.同情贫困者和弱势群体,解决他们的实际需求,消除他们对社会的嫉恨和不满。从而,更加切实地实现穆斯林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友爱与和谐。

      5.培养穆斯林为主道捐钱捐物,慷慨施舍的美德。

      天课的贵重

      1.天课是获得安拉的怜悯的因素之一。安拉说: “我的慈恩是包罗万物的。我将注定以我的慈恩归于敬畏安拉,完纳天课,而且信仰我的迹象者。”(高处章:156)

      2.天课是获得安拉的援助的先决条件之一。安拉说: “凡扶助真主的大道者, 真主必定扶助他;真主确是至强的,确是万能的。 如果我使那些人在地面上得势,他们将谨守拜功,完纳天课……”(朝觐章:40-41)

      3.天课是罚赎罪过的因素之一。安拉因为天课而抹去人们犯下的错误。先知(愿主福安之)说 :“施舍除灭错误,犹如水浇灭火。”[《提尔密济圣训集》辑录。]

      应课财产

      1-大地出产物的课额

      2-货币(金银及现金)的天课

      3-商品货物的天课

      4-牲畜的天课


      纳课人的条件

      1.是穆斯林

      天课是一项宗教功课,故非穆斯林的善捐不属于天课,安拉不接受不信道者的工作。

      2.是自由人

      奴隶没有缴纳天课的义务,因为他及他的财产都归他的主人所有。

      3.个人拥有的资产达到天课起征点

      定义 天课起征点

天课起征点

阿拉伯语为“尼萨卜”,指教法规定的必须缴纳天课的最低资产拥有额。一个人拥有的资产达到这个数额后,天课即成为义务。

      天课起征点的条件:

      1.该起征点的确定必须建立在纳课人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的基本需求完全解决的基础上。因为规定天课的本意是为了解决穷人的基本所需,而如果纳课人自己尚未解决自己的基本所需,那么,就不能单纯地以财产的数额来确定起征点。

      2.达到起征点的财产,必须完全属于某人私有。故,不属于某人专有的财产,不必出天课,比如:集中起来修建清真寺的资金、为公益事业筹集的赞助款,以及公益机构筹集的善款等,都不必出天课。

      4.财产拥有期满一年

满一年

满伊历一年(354日或355日)。

    也就是说拥有该起征点年满伊历一年(12个阴历月,354天或355天)的人,方可成为纳课人。这一条件针对拥有货币(金银)、商品货物及牲畜的纳课人。至于农作物、果实、矿藏及地下埋藏物,则不适用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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