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出产物的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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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地出产物

大地出产物

凡是出于大地,并可以为人所用的东西。

      大地出产物有两种:1、粮食和果类;2、矿藏和地下埋藏品。

      第一种、农产品(粮食和果类)

      粮食和果类的界定

粮食

是指作为主食的谷物食粮,比如:大麦、小麦等。

果类

是指能够晒干且易于储存的果实,比如:椰枣、葡萄干、杏干等。

      农产品天课的教法断定

      缴纳粮食和果类的天课,属于必定义务(瓦直卜)。安拉在《古兰经》中说: “在收获的日子,你们当施舍其中的一部分。”(牲畜章:141)

      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也说:“雨水、河水及泉水自然灌溉的田地,(其收获物)应纳十分之一的天课;人力浇灌的田地,(其收获物)应纳二十分之一的天课。”[《布哈里圣训实录》辑录]

      农产品成为应课物的条件

      1.必须是易于储藏的

      如果不易储藏,即便是生活主食,也无需出天课。因为不易储藏的东西不能作为财产储存和积累下来,因而也不便当作财产以作备用。

      2.必须是可以稳定称量的

      即可以用称或斗稳定称量,以便于换算成“瓦斯格”(阿拉伯重量单位)。这一条件的依据是,先知(愿主福安之)说:“粮食和枣不足五个‘瓦斯格’者,不纳天课。[瓦斯格:阿拉伯容量单位,1瓦斯格=60沙阿。]”[《穆斯林圣训实录》辑录。]

      如果不便于稳定称量,比如:蔬菜、水果之类的,就没有天课。

      蔬菜

      3.必须是人工种植出来希望收获的农产品

      如果地里产出了一些柴草或其它的一些植物,那么,这些副产品都不纳天课。

      4.达到起征额

      即达到五个“瓦斯格”(1瓦斯格=60先知时代沙阿),少于此起征额的农产品不必纳天课。先知(愿主福安之)说:“粮食和枣不足五个‘瓦斯格’者,不纳天课。”[《穆斯林圣训实录》辑录。]

      据此,农产品的天课起征额为先知时代的300“沙阿”(容量单位)。以优质小麦为例,1沙阿=2.04公斤,因此,优质小麦达到612公斤时,即达到了天课起征额。在计算起征额时,应该把同一种类农作物的不同品种加在一起以补足起征额,以枣为例:“笋凯勒”(糖枣)和“白勒赫”(苦枣)都是椰枣的不同品种,计算起征额时,就应当把他们加起来计算,如果足够300沙阿,就达到了枣的天课起征额。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起征额时,不必将不同种类的农作物加在一起,比如:不必把小麦和大麦加起来以补足起征额,也不必将小麦和椰枣加起来以补足起征额。

      沙阿
      不作条件
      缴纳农产品的天课的时间是收获之时,不以满一年为条件。安拉在《古兰经》中说: “在收获的日子,你们当施舍其中的一部分。”(牲畜章:141)

      缴纳农产品之天课的必定时间

      粮食和果类天课的必定时间是:谷粒变干变硬,果类成熟可食。如果在谷粒干硬、果类成熟之后卖给他人,法定的天课应由卖主缴纳,因为天课必定之时,他尚是拥有者。

      谷粒成熟
      粮食和果类被毁
      粮食和果类在成熟之后被毁,如果不是人为破坏所致,不纳天课;而如果是人为破坏所致,那么,必缴纳天课,天课的义务不以应课物的被毁而免除。

      农产品的课额

      1.没有人力及财力花费而灌溉的田地,比如:雨水、泉水和河水自然灌溉的,其出产物的课额为十分之一(10%),称为“什一税”。

      2.人力、畜力及花费财力灌溉的田地,比如:用井水灌溉的,其出产物的课额为二十分之一(5%)。

      3.既有自然灌溉,又有人力灌溉的田地,比如:有时依靠雨水灌溉,有时又取井水灌溉的,其出产物的课额为四十分之三(7.5%)。

      依据是,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雨水、河水和泉水自然灌溉的田地,应出(其收成)十分之一的天课。用畜力灌溉和人力灌溉的田地,应出(其收成)二十分之一的天课。”[《穆斯林圣训实录》辑录。]

      雨水灌溉的田地
      法学常识

      1.蜂蜜的天课不是必定义务(瓦直卜)。因为没有通过使者传来蜂蜜必出天课的正确依据,哈里发欧麦尔曾指示他的官员,如果养蜂人主动缴纳十分之一的天课,就必须保护他们的山谷,而没有责令官员去征收,由此可见,蜂蜜的天课不是必定义务。但是,如果蜂农自愿缴纳,那再好不过,以便获取财产的吉庆。

      2.租种他人土地者,天课应由承租人承担,与出租人无关。

      3.可以将农作物的天课额,兑换成现金缴纳,这不但不违背教律,有时可能更有益于受益者。

      第二种、矿藏及地下埋藏品

      矿藏和地下埋藏物的界定

矿藏

指地下埋藏的各种矿物,如:金、银、铁、铅、宝石、石油等。

地下埋藏物品

指人为地埋在地下的财物,如埋在地下的金、银及各种器物。

    矿藏及地下埋藏物天课的教法判断

    是必定义务(瓦直卜)。其依据是《古兰经》: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分舍自己所获得的美品,和我为你们从地下出产的物品;”(黄牛章:267)

    “从地下出产的物品”就包括地下开采出的矿藏。

    圣训:“地下埋藏物应缴纳五分之一的天课。”[《布哈里圣训实录》、《穆斯林圣训实录》辑录。]

    矿藏和地下埋藏物成为应课物的条件

    没有任何条件,只要一个人拥有了某种矿藏或地下出土的某种财物,无论多少,都得缴纳天课。

    矿藏和地下埋藏物的课额

    无论多少,均出五分之一作为天课。因为“地下埋藏物应缴纳五分之一的天课。”[《布哈里圣训实录》、《穆斯林圣训实录]

    这段圣训是笼统的,没有其他经训依据可做限定。

    金矿石
    银矿石
    铅矿石
    铁矿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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