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以获利为目的而准备的用以交换或出卖的任何物品。
是指以获利为目的而准备的用以交换或出卖的任何物品。
拥有商品本身并不是商人的最终目的,而商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利润:金银或现金。
这里所指的商品货物,是指除金银或现金之外的用以经营获利的任何物品,比如汽车、服装、布匹、建材、日用品等所有的用来贸易的物品。
必定义务(法雷则或瓦直卜)。安拉说: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分舍自己所获得的美品。”(黄牛章:267)
学者们认为经文所指的就是商品货物的天课。 “你要从他们的财产中征收赈款。”(忏悔章:103)
而商品货物就是最显而易见的财产,因此,其中的天课也当是最为必定的。
1.必须达到起征额。即拥有的商品货物的价值达到黄金或白银的天课起征额(85克黄金,或595克白银)。
2.达到起征额的商品货物经营或持有必须满伊历一年。
3.必须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买卖交易中,因为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一切工作皆以人的意念为转移。” [《布哈里圣训实录》、《穆斯林圣训实录》辑录。]
如果购进商品货物的起初动机是用于买卖交易——商业动机,但一段时间后 (一年以内)又决定留作己用,一年期的计算就此中断,之后,如果又想作为商品出售,一年期的计算重新开始,除非此人想投机取巧,以此手段逃避天课,在这种情况下,一年期的计算不中断,而是继续生效。
比如:某人在一月份购买了一块土地,其目的是转手出售以赚取利润,但到八月份时,他改变了主意,想在那块土地修建住房,到此时,这块土地就不再按商品货物对待,一年期的计算也就此中断。然后到十月份时,他又打算出售这块土地,那么,就从十月份开始,这块土地重新成为商品货物,一年期的计算重新开始。除非此人想投机取巧,借用这个方法逃避天课,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教律的处置是“与其动机相反的结果予以处罚”,即一年期的计算不以其假动机的改变而中断,而是继续有效。
商品货物达到起征额满一年后,应按当时的市场价格对商品货物进行估算,然后纳天课,要么纳一部分商品,要么纳商品价格,根据穷人的需求而定。
1.用当时的市场价格估算现有的商品货物的价值;
2.加上自己拥有的现金及存款,无论用于商业用途与否;
3.加上别人欠自己的且有望归还的债款;
4.除去自己欠他人的债款;
5.从剩余的财产估算中纳2.5%的天课。
- 计算公式如下:
天课=(现有商品货物价值 + 现金及存款 + 有望收回的债 – 欠他人的债)χ2.5%
资本的天课只从用于经营赚利的流动资金中缴纳,至于固定资产,则不纳天课,在计算天课时,不应将固定资产计算在内,比如陈列商品的货架、保存货物的冰箱、冷柜或冷库、运输货物的汽车、搬运货物的升降机等,都不纳天课。
股份是构成股份公司资本的最小的均等的计量单位。
- 比如:某一股份公司的资本是3千万人民币,在公司运行之初被分成了1万份,每份为3000元人民币,那么,这里的每一份就是一个股份。对股东而言,股份表示其在公司资本中所占的投资份额。
只要公司的经营是合法的,并且公司的交易中没有利息操作,那么其天课是合法的。
1.如果公司(代表所有股东)缴纳其所有财产的天课,股份持有人不必缴纳自己所持股份的天课。
2.如果公司不代表股东缴纳天课,股东必须缴纳自己所持股份的天课。
如果他持有的股份额已达到天课起征点,并且已满一年,那么,他应当按照商品货物缴纳天课。方法是:先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他股份的股值,再按2.5%的比率确定应纳天课的数额。
比如:某人持有1000股,每股的市价是100元,那么,他的总股值就是100000元,已达到起征额,当期限满一年时,他必须出天课。
达到起征额,并且满一年的条件如何确定?是从年初到年终全年没有出现过低于起征额的情况为准?还是只要年初初算之时和年终盘点之时达到起征额就可以了?抑或是只要年终达到起征额就足够了呢?
商品货物只要在一年之中的年初和年末达到了天课的起征额,就应当按全年都达到了起征额算。而一年中任何时候商品货物价值的减少不影响天课起征额的确定。这是因为年初达到起征额为天课必定之始(计算),年末达到起征额为天课必定之时(缴纳)。
前面所说的年初和年末不一定就是元月和十二月,而是从购进商品货物之后,首次达到起征额之时算起,满伊历12个月为满一年。最简单的方法是,穆斯林商人自己确定一个时间,比如从斋月开始算起,到下一年的斋月盘点计算,缴纳天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