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负债者必须向债主偿还的欠款。
指负债者必须向债主偿还的欠款。
如果债务人所负的债额达到天课起征额或不足天课起征额,那么,该债务人没有缴纳天课的义务。如果除去债款后,他还拥有足够起征额的财产,那么,该部分财产中,必须出天课。
比如:某人有70000元人民币,同时,也负有70000元人民币的债款,那么,这种情况下,他不纳天课,因为他不拥有天课起征额;如果他负的债款额为65000元人民币,那么,他实际拥有的现金也不足起征额,因此,也不纳天课;如果他负的债款为20000元人民币,除去该债款之外,他实际还拥有50000元人民币,已超出天课起征额,因此,剩余的50000元人民币当中,必须出天课。
1.如果能大致确定债务人无能力偿还,比如:债务人是破产者,或不承认该笔欠款,那么,债权人不必每年为这笔债款出天课,而是何时收回,何时出天课,且只出一年的天课。
2.如果能肯定收回欠款,比如:债务人有能力偿还,也能保证按时偿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必须每年为这笔欠款出天课,因为这笔欠款与他的存款一样,属于他。
证明持券人(债权人)有权按期取得固定利息,到期取回本金的证券。是有价证券的一种。有国家发行的公债券、国库券和股份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
凡是其收益性表现为利息的债券交易,都是教律所禁止的,因为其中包含着明显的利息成分。买卖债券,涉足债券交易的穆斯林应当及早回头,向主忏悔。
债券与债款一样,必须缴纳天课。当债券持有者所持债券总额达到天课起征额,或者其所持的债券、现金及商品货物的总价值达到天课起征额,并且期满一年时,必须缴纳2.5%的天课。如果债券的年限较长,每年的天课义务依旧,但可以在收回本金时,一次性缴纳以往几年的天课。`
企业或事业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其具备一定条件的退职人员的一种服务酬劳。
退休金是国家或企事业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规规定,支付给满足领取退休工资条件的退休干部或职工的一次性奖励。
国家或企事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按月支付给满足一定条件退休干部或职工的养老金。
以上各项资金的可能拥有者,在真正拥有这些资金之前,不必考虑其中的天课问题,不必缴纳天课,因为在真正得到之前,他是完全没有支配权的。
而当以上各项资金被确定,受益者可以一次性或分期支取时,他已有了完全的支配权,因此,自己已有权支配的该部分资金,如果已达到起征额,就必须出天课。
承租人向业主交纳的用做抵押的钱(保证金)。
- 教法断定
承租人用做押金交给的对方的这笔钱,不必出天课。因为,他对这笔钱没有实际意义上的支配权,而拥有完全的支配权是确定天课的条件之一。[萨拉哈•萨维博士著《当代伊斯兰教法》,60页。]
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教法和一般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因此,适用于有形财产的教律法规,同样适用于知识财权。
知识产权本身不属于应课财产,因为它不具备应课财产的条件,但是,当知识产权被当作资产用来实现经济利益时,所获得的利润,在达到两个条件(起征额和满一年)的情况下,必须出天课2.5%。[萨拉哈•萨维博士著《当代伊斯兰教法》,60页。]
作为劳动报酬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
与货币的天课一样,达到起征额并期满一年后必须缴纳2.5%的天课。
指教法禁止拥有或使用的任何财物,如:经营酒所获得的利润、利息、盗窃物等。
无论是本身非法的财物,如:买卖酒、猪等获取的利润,还是因获取途径而成为非法所得的财物,如:偷盗物等,都不属于应课物,因为应课物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完全拥有权,而对任何非法财物的拥有权在教律看来都不是完整的。
1.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财物,永不属于获得者。如果他知道财物的主人或其继承人,应尽早物归原主;如果无法得知财物的主人,则举意将其作为原主人的施舍品悉数用于公益事业。
2.从事非法工作获得的报酬,也应悉数用于公益事业,而不归还给原主人。因为,归还给原主无疑是助纣为虐的作法。
3.如果非法财物的原主人坚持经营非法行当,如:吃息放息等,那么,不必将财物归还于他,而是用于公益事业中。
4.如果知道财物的主人,但已不能归还实物,那么,应当归还类似于实物的替品,或归还其价值;如果无法得知原主,那么,则举意将其作为原主人的施舍,把替品或价值用于公益事业中。[萨拉哈•萨维博士著《当代伊斯兰教法》,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