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金银及现金)的天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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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币的定义

货币

统指金银(无论是货币,还是饰品)及作为流通货币的现金。

    货币(金银及现金)天课的教法断定

    金银及现金的天课是法定义务。安拉说: “窖藏金银,而不用于主道者,你应当以痛苦的刑罚向他们报喜。”(忏悔章:34)

    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凡有金银而不缴纳天课者,复生日,天使用金银给他铸造一个烙具,放进火中烧红后烙他的两肋、前额和脊梁,烙具凉了再去加热。受刑期间,一日长约五万年,直到万人前面公审他,那时他才看到自己的归宿。要么进乐园,要么入火狱。”[《穆斯林圣训实录》辑录。]

    货币(金银及现金)天课的条件

    1.满一年;

    2.拥有权;

    3.达到起征额。

    货币(金银及现金)天课的起征额

    1.黄金的起征额是二十枚金币(约等于今天的85克纯黄金)。

    - 先知时代的1金币=4.25克纯金,黄金的起征点即 为:4.25克纯金X20枚=85克纯金。

    2.银子的起征额为二百枚银币(约等于今天的595克白银)。

    - 先知时代的1银币=2.975克白银,银子的起征点即为:2.975克白银 X 200枚=595克白银。

    3.现金的起征额:现金的起征额当以缴纳天课当日的黄金价格或白银价格为基价计算,如果拥有的现金额达到金银其中之一的起征额,即为现金的起征额。

    - 比如:黄金价格是1克=285元人民币,那么,现金的起征额就是:85克黄金 x 285元=24225元人民币。也就是说拥有24225元以上人民币者,必须缴纳现金的天课。

    金币
    银币
    现行纸币

    货币(金银及现金)的课额

    货币(金、银和现金)应纳天课的数额是四十分之一,即2.5%。

    每二十枚金币应纳半枚金币作为天课,超过二十枚的,以该比率推算。

    每两百枚银币应纳五枚银币作为天课,超过两百枚的,以该比率推算。

    依据是圣训:“如果你有二百枚迪尔汗(银币),且你拥有它们已足够一年,那么,你要交5枚迪尔汗(银币)作为天课;第纳尔(金币)不到二十枚,不纳天课。如果达到了二十枚,并且你拥有它们以足够一年时间,那么,就应当交半枚金币作为天课。超过的,以此计算。”[《艾布•达乌德圣训集》辑录。]

    - 举例

    某人有70000元人民币,他拥有这笔钱已有一年时间了,此人必须缴纳现金的天课吗?该交多少?

    我们以当时的金价(1克=285元)为例,做出如下计算:

    第一步:黄金的天课起征点85克纯金 ×当日金价285元=24225元人民币。即,如果此人拥有24225元已一年,那么,他必须缴纳天课。

    第二步:我们计算他该缴纳的天课额:

    他拥有的现金总额× 现金的天课额2.5% =该缴纳的天课额,即:70000元×2.5%=1750元人民币。

    结果:此人应该出1750元人民币的天课。

    饰品的天课

    饰品有两种:金银饰品和非金银饰品 。

    1.金银饰品

    (1)出于储藏的目的,或出于经商的目的而拥有金银饰品者,必须出纳天课(瓦直卜)。

    (2)以佩戴为目的而准备的金银首饰,谨慎起见,应该出纳天课,因为金银属于可增值的财产,金银制成首饰后,其可增值的属性并未改变。这一法学主张的依据是下面这段圣训:一个女人带着女儿来见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她女儿手上带着两只金手镯。使者说:“你缴纳了这两只手镯的天课了吗?”她说:“没有。”使者说:“你愿意在后世安拉把它变成火手镯吗?”于是,她摘下了女儿的两只手镯交给了使者,并说:“它俩从此以后属于安拉和他的使者”。[《艾布•达乌德圣训集》辑录。]

    也有学者主张女子用于佩戴的金银首饰不纳天课,因为金银制成首饰后,已不再用于财产的增值,而仅仅作为一种个人用品,与衣服及家具什物一样,属于女性的需求品和装饰品。故不需要纳天课。因为伊斯兰规定纳天课的财产其属性之一是能够增值获益,而首饰不具备增值获益这一属性。

    综上所述:主张用于佩戴的合法的金银首饰出天课的说法,更谨慎,更能开脱安拉面前的责任。因为安拉的使者教导我们:“放弃令你怀疑的而就令你不疑的。”[《布哈里圣训实录》辑录。]

    银饰
    金饰

    2.非金银饰品

    如钻石、宝石、珍珠等,这类饰品,无论多么昂贵都不出天课,除非作为商品货物,届时,按商品货物的天课对待即可。

    珍珠
    宝石
    钻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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